鄂尔多斯市中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鄂中法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海平,局长。
申请人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31岁,个体户。
被执行人***,男,汉族,30岁,个体。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房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五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仲裁字(2011)9号裁决书的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三、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