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南通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执21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紫薇路西汽车站西侧。
负责人钱银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通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江中路65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郁姗姗,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郁姗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南通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借款本金1712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71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按月利率5.808400‰计算的利息及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7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126‰计算的逾期利息;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律师费用6万元;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对被执行人**、郁姗姗为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提供抵押的位于句容市边城仑山湖度假村A66幢1-2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证边城字第××号)在最高债权限额260.82万元范围内及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句土国用(2011)第027913号)在最高债权限额3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在最高债务限额37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南通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809元。因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8780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句容市边城仑山湖度假村A66幢1-2层的房屋以及土地,因该房屋首查封法院为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致使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通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郁姗姗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鉴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7)苏0681执2165号一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亮
审 判 员  刘东伟
代理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