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427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孟华,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新巷7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康,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迪寰,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建国,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金欣,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2019)湘0304民初4136号原告**诉被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860元,减半收取计48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湘蓉
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戴水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