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监1号
原审原告:***,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审被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新巷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湘030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小平
审 判 员 唐 逊
审 判 员 李瑞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贺洋城
书 记 员 刘 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