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执复8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系***之女。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新巷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湖区法院)作出的(2021)湘0302执异2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本院依法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雨湖区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9)湘030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原告***与被告***、建福公司共同确认两被告欠原告经冯信之手的借款100万元,该笔借款截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为28万元;2.被告***、建福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28万元,原、被告一致约定该款支付至案外人冯信(身份证号430321197010××××)的账户;3.如被告***、建福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则应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给原告***,该利息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指定案外人冯信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4.其他无争议。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被告自愿负担。2019年6月16日,***向雨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建福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2.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3.强制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用11900元;4.还款次序全部按先息后本的次序归还。该院分别作出(2019)湘0302执1017号、10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分别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福公司、***的银行存款1307220元(含本金1280000元、诉讼费11900元、执行费1532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昭潭乡××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民房××幢。对此,***提出异议。
另查明,1.***对雨湖区法院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雨湖区法院以(2020)湘0302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就此案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审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民监(2020)43030200003号终结审查决定书,终结了对该案的审查。2.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雨湖区法院提出追加建福公司股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该案仍在审理中。3.本案执行过程中,雨湖区法院委托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单价为1415元/平方米,总价为140.13万元(不含土地价值)。之后,***提交了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拆工作联系会议纪要(潭征拆联字[2017]2号),并以此认为估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应按国有土地性质处理。雨湖区法院将***提交的该份会议纪要交由评估机构参考,评估机构认为,会议纪要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合法凭据。
雨湖区法院认为,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为了特定目的,遵循适用的评估原则,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相关专业技能,对特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虽提出自己家人对建房情况不了解,但本院在***提交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拆工作联系会议纪要(潭征拆联字[2017]2号)后,即与评估公司进行了沟通(包括转交了会议纪要),评估公司对评估报告没有进行修改亦说明了理由。故此,对被执行人***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请求中止拍卖的理由,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提出涉冯小婉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因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且不属于同一案件,又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雨湖区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雨湖区法院(2021)湘03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一、(2019)湘0302民初945号民事案件系虚假诉讼,异议人一直在举报和申诉,如查明该虚假诉讼事实,则本案执行依据调解书应被撤销。1、(2019)湘0302民初945号案件中的100万元借贷事实纯系虚构,***与冯信(二人原系夫妻)虚构借贷事实,在诉讼过程中用套路、欺骗和威胁等手段做的诉讼调解。2、***在(2019)湘0302民初945号案件中依据的74.3万元欠条和27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已在(2018)湘0302民初3209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在该案中声明上述欠条和借款合同已作废,不能再依据其主张权利。3、***主张其向异议人交付了100万元借款,但无***与异议人之间的款项来往银行流水,完全系***与冯信相互拆借,相互作伪证,借款、证明、结算协议等皆无异议人签名及公司盖章认可。4、***提交的流水证据与***无任何关系。5、有完整证据证明100万元的来源是江西小猪网贷平台,***与冯信联合捏造证据,以欺骗和逼迫的方式,利用调解手段进行虚假诉讼,达到侵占异议人财产的目的。二、(2021)湘03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中,查明的事实十分片面,并不全面。1、2020年9月,雨湖区法院作出(2020)湘0302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其理由是异议人提出再审申请超过6个月时限,并未对异议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并未认定异议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成立。2、2021年12月,雨湖区检察院潭雨检民监(2020)4303020003号终结审查决定书,只是终结了该案审查程序,并未认定申诉理由不成立。3、举报(2019)湘0302民初945号案及(2019)湘0302民初943号案,尚在审查阶段。综上所述,雨湖区人民法院、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均未对(2019)湘0302民初945号案件的再审申请进行实体审查,不能据此认定异议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理由。三、(2021)湘03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认定:评估机构认为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拆工作联系会议纪要(潭征拆联字【2017】2号),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是错误的。1、该会议纪要是2017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英杰主持召开,针对雨湖区房屋征收工作相关问题处理的专题会议,属于政府发文,当然对外具有法律效力。2、该会议纪要发出后,昭潭片区及其他地区的房屋征拆中,剩余的集体土地房屋全部是依据这份文件评估房产价值的,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该会议纪要应当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重要参考。3、异议人所涉被执行房产早已在昭潭的拆迁红线范围内,虽属集体土地,但不能否认房屋实际价值,贱卖异议人财产。4、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既要运用相关的专业技能,也要对特定地区的特定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估,不能罔顾和无视政府文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四、房屋价值评估程序违法。勘察、测量和评估未通知异议人,评估机构不了解特殊性质,造成贱价拍卖,损害异议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1、本案雨湖区法院在选择和确定评估机构时未通知异议人,程序严重违法。2、本处房产价值近千万,查看现场和评估房屋时***人在拘留所,查看、测量、评估、出报告、送报告、99万元挂网拍均未经异议人参与,其家人也不知悉其中情况。3、近1000平米的房屋,评估价仅为140.13万元,单价仅为1415元/㎡,而后99万元挂网拍卖,流拍则再降20%,严重脱离实际价值,严重不公平。4、评估报告严重低估房屋实际价值,造成房屋被贱卖,也损害了其他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利益。五、执行裁定依据的(2019)湘0302民初945号案尚在举报虚假诉讼和再审的审查阶段,为彰显公平,应暂停执行。综上所述,恳请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支持异议人的请求,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以示公平公正。
申请执行人***书面答辩称,一、(2019)湘0302民初945号调解书是正确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年后(超过法定期限),***又违规违法提出再审,法院审查驳回申请,又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核查下达终结审查决定书,无任何违法行为,同时有双方庭外和解协议佐证调解合法有效。且复议人认为执行依据错误应当撤销,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依法应不予审查,其认为对其复议申请处理错误,同样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二、***违反法律程序,违背诚信原则,滥用诉权逃避、拖延执行。三、***利用多份虚假合同,从本人与冯信的亲戚、朋友手中骗走近千万,涉嫌合同诈骗。四、雨湖区法院执异25号裁定书是正确的,针对征拆会议纪要,法院与评估公司已作出客观分析与认定,不能作为涉案房屋市场价值的参考。1、会议纪要是政府内部的文件,对外当然不产生法律效力;2、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的估算,是根据房屋现状和市场情况进行的,此文件既不改变土地性质,也不改变房屋现状,此文件与房屋市场价值的确定无关。3、上述文件的内容,针对的是房屋征收时的补偿事宜,只是在房屋征收时计算征收补偿作为参考,而本案系民法的买卖关系,与征收无关,故不具参考意义。4、评估价格的确定,不影响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和成交价格。综上,请驳回***的所有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湘潭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潭征拆联[2017]2号)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一项为关于昭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适应政策问题,会议对于该问题研究决定“在被拆迁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同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本案中,执行法院在进入拍卖程序前未按规定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协商,程序违法。且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湘经典(2020)潭司004210A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系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故上述评估报告亦已失效,应当重新评估确定参考价。综上,雨湖区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执异25号异议裁定;
二、中止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房屋的拍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东妮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雷 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深升
书 记 员 马红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