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82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列当事人因巴彦淖尔市兴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诉科左中旗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磴口县土地局工程款964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建兵
执行员贾虎
执行员张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