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82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科尔沁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列当事人因巴彦淖尔市兴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诉科左中旗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建兵
执行员贾虎
执行员张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