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金荣装璜实业有限公司

***与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荣装璜实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甬民一二终字第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锦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泉。
委托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金荣装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05号(东瑞大厦主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明生。
上诉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金荣装璜实业有限公司、侯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均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8元,减半收取13539元,由***负担12146元,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节祥
审 判 员 张 华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