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明生与候明生、慈溪市金荣装璜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3-0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4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操。
委托代理人:周锦惠。
被告:候明生。
委托代理人:徐初东。
被告:慈溪市金荣装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委托代理人:张旭强。
委托代理人:黄琳君。
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泉。
委托代理人:励长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候明生、慈溪市金荣装璜实业有限公司、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60元,减半收取计131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杨丹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