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72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俚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天津原海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天保汇川大厦D05-1-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威海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原海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72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祝年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穆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