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与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等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72民初1556号
原告: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马金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国辉,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善顺,该司项目经理。
被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由显伟,经理。
被告:威海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山**省威海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友联,总经理。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住所地:山**省日照市照市。
法定代表人:匡立平,总经理。
被告:靖海集团有,住所地:山**省荣成市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郭俊岭,总经理。
原告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海集团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4元,减半收取5332元,由原告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