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52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委托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现场走访调查,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191执1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法官 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