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522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104.77元【其中货款135152元,利息暂计11352.77元(以13515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502元,案件执行费209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峻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