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融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融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扣划款项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唐峻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