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1288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刚,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由于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俞倪超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