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6871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海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41.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83.4元,本院退回441.7元)。
代理审判员王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