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22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碧水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578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华路9号7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39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三门碧水泉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
审判员***
审判员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