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22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碧水泉五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1392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012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9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