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8366号
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14055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泰四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39203,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姚江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2447元,由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