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362号
申请人: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北京长虹开关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贺英,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光四街1号院8号楼3层017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忠。
申请人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海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海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0000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交纳(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雪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