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5717号
原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前街。
法定代表人:玉春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贺英,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光四街1号院8号楼3层017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忠。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
原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