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地址为马尔康市/div>
法定代表人张金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20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诉讼费给付义务。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账户中有存款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1101元(大写叁万壹仟壹佰零壹元整),至执行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敬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海 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