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224执376号
申请人:**,男,藏族,1970年03月08日出生,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团结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062351877A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224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草原围栏管护费201552.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被执行人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135088.41元,已扣划支付申请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135088.41元,已扣划支付申请人,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09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0)川3224执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诚
审判员 江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