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告某某与被告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4民初44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坝州马尔康团结街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尕 登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泽汪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