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4民初44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坝州马尔康团结街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尕 登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泽汪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