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2970号
原告:新乐市德昌石材工艺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正莫镇正莫村北。
经营者:杨德强,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英志,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白沛然,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河北冀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清河县牛屯村挥公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根全,该公司经理。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庆,隆尧县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乐市德昌石材工艺厂与被告***、***、白沛然、河北冀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乐市德昌石材工艺厂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乐市德昌石材工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已减半),由原告新乐市德昌石材工艺厂负担。
审判员 刘会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