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ILBHELIOSSPAINS.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918号
原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701571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钢,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ILBHELIOSSPAINS.A,住所地。
负责人:Manuel.Nunez。
原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ILBHELIOSSPAINS.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订立的《备忘录》;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027223.84欧元(折合人民币13217702.16元,按照2015年3月1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欧元对人民币6.5201元计算),汇率损失8193317.41元人民币,并承担因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3435861.88元,其中2015年3月17日之前利息损失81808.46欧元(折合人民币533399.34元,按照2015年3月1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欧元对人民币6.5201元计算),2015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损失2902462.54元(以人民币13217702.16元为本金,按照5%的利率自2015年3月18日计算至2019年8月8日,要求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24846881.4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原被告签订了4份《太阳能组件订单》(《PurchaseorderofSolarModules》),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的太阳能组件产品,合同总价款5512132.91欧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所有产品,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2015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备忘录》,被告确认了其拖欠原告货款本金2027223.84欧元及给原告造成汇兑损失人民币8193317.41元、利息损失81808.46欧元的事实。原告同意放弃向被告主张汇兑及利息损失,作为对价,被告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提供还款计划。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还款计划,《备忘录》之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解除。2016年12月27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了《对账函》,向原告确认了其拖欠原告货款本金2027223.84欧元的事实。2017年6月16日,被告再次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对账函》,再一次确认了其拖欠原告2027223.84欧元货款本金的事实。2019年5月22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发送《对账函》,向被告主张2027223.84欧元货款本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自2015年3月17日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利息及汇兑损失,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本金2027223.84欧元(人民币13217702.16元)。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到目前为止原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仍未提交证实被告身份的公证认证材料,导致无法判断被告目前的法律状态,因此,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