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9民初2295号
原告:智虹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虹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智虹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即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国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