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4)***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