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38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70157183。
法定代表人:黄东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江涛,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宏泰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龙口市石良镇城西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681MA3C4WWW8A。
法定代表人:曲贞亮,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杰,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宏泰果蔬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宏泰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宏泰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宏泰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27元,减半收取111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宏泰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宽
人民陪审员 路天强
人民陪审员 吕美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