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3068号
原告:北京北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欣,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4685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江涛,该公司员工。
北京北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北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7元,减半收取计6053.5元,由北京北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占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