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73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宏,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4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70157183。
法定代表人:黄东申,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计9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慧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裕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