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控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通控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亿达合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1执第01119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牛堡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贾长锁,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亿达合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B1110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北京通控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亿达合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亿达合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通控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亿达合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给付154 948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

        李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