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902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