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1964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上店村。
经营者赵莹,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福喜,该厂副厂长。
被告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与被告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5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