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典雅铁艺商行、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4民初611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典雅铁艺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
经营者:任文起,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留洋,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2单元25层2511号。
法定代表人:石根学。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典雅铁艺商行与被告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典雅铁艺商行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典雅铁艺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典雅铁艺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悦悦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