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22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8号C座9层23号。
被执行人石根学,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诉***、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203540.56元,并给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11月10日计至还款之日);2、被告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石根学为***申请执行***、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还款,申请人书面向法院递交终结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5执恢2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首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