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0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2单元25层2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200050。
法定代表人:石根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