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8号C座9层23号。
法定代表人石根学。
***与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7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45439元及利息。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路北××南塔14层1412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到达该地后,经调查被执行公司不在此地。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