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荥阳市林业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10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随众,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200050(1-1)。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荥阳市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9月14日,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怡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