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61号
申请人山东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高新产业基地C座5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农民。
申请人山东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15)***第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云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