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991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7号双福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左政。
原告***与被告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杨小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