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664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超,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雪梅,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之星塑胶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苗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全瑾,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刘全瑾,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100号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职务董事长。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
法定代表人:魏永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之星塑胶设施有限公司、刘全瑾、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文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