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9978号
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1单元17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娜,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丽华,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爱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8号金钻公寓2#楼1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兰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丽华,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福建省爱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九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影
人民陪审员
宋迎春
人民陪审员
于长敏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