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758号
原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海丹,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欣。
原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01861元,减半收取50930.50元,由原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朱珍珠
人民陪审员  冯松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