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民初字第2052-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焕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林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