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778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丁伟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颖,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林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伟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