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财保49号
申请人: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申请人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担保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徽商银行颍河西路支行账号20×××87、徽商银行颍河西路支行账号20×××53、徽商银行颍州支行账号20×××7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