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储杰、某某、某某、某某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州民一初字第0176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清颍苑商住楼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储杰,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储杰、***、***、**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邓先勤
审判员高丽
人民陪审员兰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