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桂花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桂花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203民初1998号 原告:安徽桂花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桂花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桂花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桂花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桂花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徽桂花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