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23执保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37号之三、之四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以5490000.00元为限继续冻结,实际冻结195887.87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月4日;
二、对被申请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在桂林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以5000000.00元为限作继续冻结处理,冻结期限至2023年1月5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2022年12月4日前的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